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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工商部门对“串货”投诉的处理 兼与李林、周强商榷
作者姓名:李义形  胡继明
作者单位:浙江省临海市工商局,浙江省临海市工商局
摘    要:读罢“对‘串货’行为工商不宜查处”一文《(工商行政管理》2006第4期),笔者有些困惑。困惑一:该文作者认为,串货行为是代理商违反代理协议的违约行为,只要所串货物是真货,行政权不宜介入。但问题是,不介入又怎能知道真假,特别是已经有举报投诉,不介入有被诉行政不作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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