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我国的法律体制来看,属传统的大陆法系,尤其是在房地产法律制度方面,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均认为我国是秉承德国物权法的精髓,实行实质性登记。近几年来,由法律界开始的英美法系的影响,也逐渐渗透到相关领域,所以,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两大法系都影响着我们的司法活动,而且,这些影响还在不断地加深与发展,并且也波及到了房地产法律领域。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我们拟提出的问题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汲取两大法系的优点,在房地产领域积极发挥律师的作用,以促进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发展。在大陆法系下,政府对房地产进行实质登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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