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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产品“转固”不视同销售
引用本文:王家斌.开发产品“转固”不视同销售[J].税收征纳,2009(3):34-34.
作者姓名:王家斌
摘    要: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绝大部分用于对外销售,但也有的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作办公用房或用于出租。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本公司办公用房或出租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关 键 词:视同销售  开发产品  房地产开发公司  企业所得税  办公用房  固定资产  土地增值税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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