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产品“转固”不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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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家斌.开发产品“转固”不视同销售[J].税收征纳,2009(3):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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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家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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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绝大部分用于对外销售,但也有的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作办公用房或用于出租。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本公司办公用房或出租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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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同销售 开发产品 房地产开发公司 企业所得税 办公用房 固定资产 土地增值税 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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