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越权行为与表见代表制度——以《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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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商燕萍.浅析越权行为与表见代表制度——以《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为视角[J].企业家天地,2006(9):9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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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商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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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理工大学东院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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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是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表见代表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看似矛盾的法条背后体现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本文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分析表见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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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见代表 法人代表权 越权行为 经营范围 |
文章编号: | CN43-1027/F(2006)8-0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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