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美国对颜色商标和立体商标的保护
引用本文:李明德.美国对颜色商标和立体商标的保护[J].中华商标,2002(4):13-17,28.
作者姓名:李明德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摘    要:美国现行的联邦商标法是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由于法律使用了“象征”和“设计”.上述定义就具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象征”(symbol)和“设计”(device)可以包括数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等等。

关 键 词:颜色商标  集体商标  标的  立体商标  商标法  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  美国  产品  证明商标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