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颜色商标和立体商标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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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明德.美国对颜色商标和立体商标的保护[J].中华商标,2002(4):13-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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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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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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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现行的联邦商标法是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由于法律使用了“象征”和“设计”.上述定义就具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象征”(symbol)和“设计”(device)可以包括数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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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颜色商标 集体商标 标的 立体商标 商标法 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 美国 产品 证明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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