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之射幸性研究——兼论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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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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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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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项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有关法律问题的系列研究(项目编号:103024)”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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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信用衍生产品。由于性质特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的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的内容主要是由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向买方提供保护的合同安排,其法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合同理论进行解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属于射幸合同。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目的和社会效果看,虽然其属于射幸合同,但却具有合法性。因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承认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的合法性,对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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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射幸性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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