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9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两种具体计算标准和方法:第一种: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里的"利润"一般以销售收入为基准,不仅应扣除生产、销售成果,还应扣除已经依法缴纳的全部税款(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由于侵权人的库存商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尚未构成对商标权利人市场利益的实质性损害,所以,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第二种:赔偿额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