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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私人贩运,是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
作者姓名:郝志新
作者单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摘    要:在我国现阶段的商品流通渠道中要不要个体商贩作补充的问题,近几年来争论很多。我想研究这个问题,应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总方针作指导,从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搞活市场出发,分析利弊,研究政策。现在对这个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对私人贩运总的政策是管的比较死的。就工业品来讲,不许私人贩运,贩运的以投机倒把论处,农副产品虽然允许贩运,但口子开得很小。粉碎“四人帮”,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对贩运政策逐步放宽:就农副产品来说,允许了“社员在不影响集体生产,不剥削他人的前提下,持生产大队证明,可以从事个人力所能及的鲜活商品和三类农副产品贩运活动。”“集体商业和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农村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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