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赋予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
引用本文:李少华,钟发华.赋予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J].江苏农村经济,2005(4):8-9.
作者姓名:李少华  钟发华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江西理工大学
摘    要: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还是发展的重要资源。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获得了很大的生产自主经营权。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面临不易克服的难题———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极不稳定,土地权属不明晰。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理论和江苏省近年的实践探索来看,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按照温家宝总理近期“永远不变”的指示下决心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这是农村土地权利理性的复归!要做到这一步,现有的法律构架及农村土地管理体系,还有许多不适应之处。深化农地制度改革,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整体推进农村土承包管理法制化,明晰土地权属,切实赋予农民土地承包权更准确的内涵并有效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正是我们必须认真破解的一大难题。

关 键 词:农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性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联产承包责任制  稳定与发展  经营组织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经济制度  制度保护  民事立法  物权立法  社会稳定  农村经济  合法权益  经营人  农民  依法  债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