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警督的看法:中巴车方无责任 |
| |
摘 要: | 从前面材料得知,1999年12月3日8时50分,许和平驾驶华西牌中巴车在大忻线110km+300m路段处,与王志刚驾驶的公爵王小轿车会车。在交会过程中,小轿车发生侧滑旋转并由西向东横向滑移,整车越过公路中心线与中巴车碰撞,造成小轿车上两人死亡,中巴车上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对此,朔城区交警大队和朔州市交警支队均认定王志刚驾驶小轿车没有“各行其道”,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这种认定是错误的。正确的认定应该从小轿车为什么发生违反“各行其道”行为的分析入手,这是一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