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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群社会管理立法理念的转变
引用本文:陈光.论城市群社会管理立法理念的转变[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3(4):91-96.
作者姓名:陈光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区域合作背景下地方联合立法研究”(11YJA820072);大连市社会科学院一般项目“大连市对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立法支持模式研究”(2012dlskyb066)
摘    要:城市群的形成与发展是我国城市化和城市区域一体化进程的一个重要表现。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城市间的公共事务需要在城市群层面上加以管理。城市群社会管理所针对的是需要城市群内各城市以合作方式来加以管理的公共事务或提供的公共服务。,当前,协调性和探索性是我国城市群社会管理的两个基本特点。城市群社会管理离不开立法,由于存在相应的立法空白,在城市群社会管理这一问题上存在着非常充裕的立法空间。城市群社会管理立法需要明确相应的理念作指导。当下最重要的是实现立法理念从“控制”向“协调”的转变,为此,需要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予以落实。

关 键 词:城市化  城市群  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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