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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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经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朱基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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