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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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要通过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现有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查,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对已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有关粮食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重新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变换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凡要求继续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的资信和自有资金,从事粮食批发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较好; 2.有必要的经营措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库和检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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