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探索与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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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维霞.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探索与研究[J].魅力中国,2013(22):326-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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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维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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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滕州27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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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民诉法的实施给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其中把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就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民诉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程序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为民事执行行为,在监督方式上。以被动性监督为原则,主动性监督为例外。可采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场监督等具体形式。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调阀卷权、调查敏实权、诉讼违法调查等手段作保障。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须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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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监督 民事执行行为 范围 方式 程序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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