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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探索与研究
引用本文:宋维霞.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探索与研究[J].魅力中国,2013(22):326-326.
作者姓名:宋维霞
作者单位: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滕州277000
摘    要:新民诉法的实施给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其中把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就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民诉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程序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为民事执行行为,在监督方式上。以被动性监督为原则,主动性监督为例外。可采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场监督等具体形式。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调阀卷权、调查敏实权、诉讼违法调查等手段作保障。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须书面回复。

关 键 词:检察监督  民事执行行为  范围  方式  程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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