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货劳务费应如实反映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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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益鸣.配货劳务费应如实反映之我见[J].交通财会,1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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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益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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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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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汽车运输企业根据交通部对货物运 输规定.“货运站为承运人提供货源,组织 配载,办理受托、承运等运输业务,应向 承运人计收组货劳务费。”即租货单位向 承运单位收取一定比例配货手续费。从 根本上扭转了以往组货无偿服务的惯 例。但这种组货劳务费是通过运输企业 之间相互划拨运杂费时来实现和完成 的。目前,笔者所见各企业之间为清算划 拨而编制的跨区运杂费结算汇总清单有 两种基本计算方法.一种是全面反映清 算内容和金额.如运费、劳务费及其他杂 费。另一种是只反映运费和其他杂费的 金额,不反映劳务费金额。具体做法:① 先算运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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