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房屋抵押贷款有“五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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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红,许琪.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房屋抵押贷款有“五难”[J].武汉金融,2005(9):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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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红 许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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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新于县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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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6条、第7条款项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生存权高于债权”,国家更加尊重人的权利的同时,对当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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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解释 房屋抵押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 2005年 民事执行 居住房屋 被执行人 业务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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