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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
作者姓名:
刘守君
作者单位:
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摘 要: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登记机构因此而承担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则没有作规定。
关 键 词:
行政赔偿
登记机构
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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