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拾得遗失物对债权成立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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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金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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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德州学院政法学院,山东德州253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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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拾得遗失物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第五版)认为: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原物的所有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1]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正确:原物所有人所享有的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物权请求权,即拾得遗失物本身会在拾得人与原物所有人之间成立物权关系。在拾得遗失物的情况下,因权利人或拾得人的其他法律行为会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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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拾得遗失物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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