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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息应收票据核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引用本文:张国柱.关于带息应收票据核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J].财会月刊,2006(1).
作者姓名:张国柱
摘    要:一、带息应收票据计提利息的时点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算应计提的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同时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中出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但是对此应收票据究竟应在月末、季末、半年末还是年末计提利息,人们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把“期末”理解为“每月末”;二是把“期末”理解为“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由于对利息计提的时间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影响了应收票据账面余额的确定。如果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也会影响转入应收账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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