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退市怎让小股东安心?——提防蓄意私有化“毒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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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亚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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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年10月15日,证监会公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制度。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实施主动退市时,"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规定"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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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退市制度 所持 中小股东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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