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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下商品流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
引用本文:杨秀云,鲍泽敏.新税制下商品流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J].工业技术经济,1995(5).
作者姓名:杨秀云  鲍泽敏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公路运输管理处 (杨秀云),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公路运输管理处(鲍泽敏)
摘    要: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的计征办法有了新的创举,工业企业与商流企业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对于商流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时的帐务处理方法比较混乱,笔者根据新税制精神,谈谈新税制下商流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方法。 一、实行增值税后发生销售折扣的核算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采用税额抵扣的办法,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价外税。一般企业在商品、物资、材料购入时,据供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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