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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问题
作者姓名:陈祖基  徐苏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200120
摘    要:在过去的几年,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资产管理公司(AMC)被世界多数国家广泛地用处理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问题。我国也于1999年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用于处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然而,资产管理公司要顺利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还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和制度安排,这其中涉及到许多法律和政策问题,本文仅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中涉及的问题作一探讨。

关 键 词:资产管理公司 价值最大化 外部条件 制度安排 污染体系 担保法 破产法
文章编号:1006-1428(2002)04-0050-03
修稿时间:200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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