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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缺陷
引用本文:张利.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缺陷[J].企业家天地,2007(7).
作者姓名:张利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层级较低,配套法律制度缺位及公民自由利用政府信息原则缺失等缺陷,应从立法层面加以修改完善。

关 键 词:获取政府信息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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