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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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利.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缺陷[J].企业家天地,2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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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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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工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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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层级较低,配套法律制度缺位及公民自由利用政府信息原则缺失等缺陷,应从立法层面加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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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获取政府信息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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