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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缺陷
作者姓名:
张利
作者单位:
湖南工业大学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层级较低,配套法律制度缺位及公民自由利用政府信息原则缺失等缺陷,应从立法层面加以修改完善。
关 键 词:
获取政府信息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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