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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木材税收问题的几点看法
引用本文:赵幼星.对木材税收问题的几点看法[J].林业经济问题,1985(4).
作者姓名:赵幼星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瓯县林业局
摘    要:<正> 当商品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商品交换行为一旦成立,交换的双方有依法履行各自课征税费的义务。福建省就木材流通领域中课征的税、费规定为“两税”(特产税、产品税)、“一费”(检尺服务费),其他收费一律取消。还规定木材发运(调拨)时,要求做到“货证同行”。从几个月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有关计税价格、征收环节、以及纳税的义务人等方面,存在着某些混乱,亟待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解决,尽快地把它理顺。我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下面几个问题:1、税、金、费的种类(即应征那些税、金、费)。2、上述税、金、费应在那一个(或几个)环节征收。3、课税(金、费)对象(即课征客体)。4、谁是课税(金、费)的义务人(即课征主体)。5、征收单位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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