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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宣布开展优先股试点
摘    要:中国政府网昨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关 键 词:优先股  国务院  试点  证券交易场所  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  股份转让  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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