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表达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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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承哲. 教师表达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界限[J].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 0(1): 84-88. DOI: 10.3969/j.issn.1008-4940.2016.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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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承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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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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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特定的宗教课程中,教师应当享有充分的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在一般的教学活动中,教师表达信仰的自由则受到一定限制.对于客观的宗教现象以及宗教知识的普及,教师享有表达自由;对于宗教标识的佩戴,在我国公立学校一般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应当是被禁止的;对于宗教的评价,一般情况下,主观的消极价值判断是不允许的,过度的积极价值判断也是被限制的,而带着尊重的对宗教信仰的适度赞美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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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宗教信仰自由 表达信仰自由 教师 |
Legal Limits for Teachers' Religious Expression Freed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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