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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范围——兼论《海商法》第87条的完善
引用本文:杨康.论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范围——兼论《海商法》第87条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7):244-245.
作者姓名:杨康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摘    要:随着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海上货物留置权逐渐成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纠纷较多的问题,特别是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是否限定为债务人所有,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我国《海商法》关于货物留置权标的之规定见于第87条:"……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关于"其货物"的争论反映了我国立法司法对于此理论问题理解的混乱。采用"实证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坚持"从一般到特殊"的思路:通过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比较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标的之代表性立法例,为我国的《海商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 键 词: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货物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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