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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段]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风险基金管理 职业风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印发 财政部 职业责任风险 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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