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车辆报废执行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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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建伦.昆明市车辆报废执行新规[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9(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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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建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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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昆明市机动车报废销毁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规定》要求:凡在昆明市注册登记的民用汽车,营运(非出租)载客汽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微型普通客车使用年限达15年的;20座以上(含20座)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8年的;轻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三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达6年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达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7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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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车辆报废 昆明市 使用年限 三轮农用运输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 重型载货汽车 正三轮摩托车 出租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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