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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应与时俱进
引用本文:杨晓达.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应与时俱进[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5(6):61-64.
作者姓名:杨晓达
作者单位:南京经济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摘    要: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基本拥有经营权和收益权,但没有终极的个人所有权,以致越来越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的办法,是在社区人均耕地的范围内给农民以个人终极所有权;由于土地流转等客观原因,农地户均失衡在所难免。为使每个农民永远拥有一份赖以生存的土地,必须每隔一较长的时间(例如30年)搞一次“微调”,将每户超过人均耕地的部分重新分配,因而还应有少量的集体所有权相辅助,形成一种“个人所有权为主,集体所有权为辅”的农地产权制度,或称“有限制的农地私有制”。

关 键 词:产权制度  中国  个人所有权  土地流转  农民承包地  家庭联产承包  收益权  经营权
文章编号:1008-2972(2003)06-0061-04
修稿时间:2003年9月23日

Agricultural Land Title System of Our Country Should Develop with Passing Tim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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