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应与时俱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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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达.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应与时俱进[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5(6):6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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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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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经济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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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基本拥有经营权和收益权,但没有终极的个人所有权,以致越来越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的办法,是在社区人均耕地的范围内给农民以个人终极所有权;由于土地流转等客观原因,农地户均失衡在所难免。为使每个农民永远拥有一份赖以生存的土地,必须每隔一较长的时间(例如30年)搞一次“微调”,将每户超过人均耕地的部分重新分配,因而还应有少量的集体所有权相辅助,形成一种“个人所有权为主,集体所有权为辅”的农地产权制度,或称“有限制的农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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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权制度 中国 个人所有权 土地流转 农民承包地 家庭联产承包 收益权 经营权 |
文章编号: | 1008-2972(2003)06-0061-04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23日 |
Agricultural Land Title System of Our Country Should Develop with Passing T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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