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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货物要携带税收管理证明
引用本文:冯树全,尹传文.外出经营货物要携带税收管理证明[J].农村财务会计,1999(3).
作者姓名:冯树全  尹传文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水县国税局
摘    要:日前,某税务机关在对集贸市场检查时发现,一些外地个体户到该县销售库压产品未携带任何纳税证明,当税务人员要求其依法纳税时,他们却以已缴纳税款为由,拒绝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持有该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在此,给个体户提个醒:到外地销售货物时一定要携带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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