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不得填制记帐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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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敬铭.出纳人员不得填制记帐凭证[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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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敬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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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靖州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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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财务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林业企业和林业站,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责、权不清的现象。形式上设立了出纳和会计,实行钱帐分开,而实际上仍然由出纳掌管全部银行印章,一人包揽收付款项手续,要经过五天、十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出纳才将收付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交给会计,会计只起到记帐的作用。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财经法规的,在实际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出现丢失、错漏凭证等多种情况,就是事后发觉了,也木已成舟,无法挽回;二是钱帐经常不符,经济手续不清。不是短款,就是长款(多数是短款),出纳提心吊胆,唯恐有失;三是汇总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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