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某百货公司职工李某,2003年7月10日在搬运货物时砸伤腰部,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6个月。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基本稳定,出院回家休息。到2004年2月,单位认为李某已超过停工留薪期,就通知其到公司上班。但是李某自行找到医院出具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未愈的证明,以腰椎疼痛不能工作为由,不到公司上班,公司无奈继续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直到2004年8月,公司再次通知其上班,李某还以伤情未愈为借口不上班。遇到类似情况,企业该怎么办?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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