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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营饮料企业的“两费”税收筹划
引用本文:彭长艳.特营饮料企业的“两费”税收筹划[J].税收征纳,2009(12):41-41,43.
作者姓名:彭长艳
摘    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项规定对大多数企业税务处理都普遍适用。但是,由于行业性质不同,对其产品的宣传程度也不同.因而导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差异很大。有些产品的客户较少,需要的宣传较为集中.不需要做大量广告宣传.

关 键 词:饮料企业  税收筹划  业务宣传费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主管部门  年度结转  行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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