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营饮料企业的“两费”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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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长艳.特营饮料企业的“两费”税收筹划[J].税收征纳,2009(12):41-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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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长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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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项规定对大多数企业税务处理都普遍适用。但是,由于行业性质不同,对其产品的宣传程度也不同.因而导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差异很大。有些产品的客户较少,需要的宣传较为集中.不需要做大量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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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饮料企业 税收筹划 业务宣传费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主管部门 年度结转 行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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