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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顺利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
摘    要:1、《条例》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城市绿地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者按占地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物品.2、《条例》禁止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者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超线摆卖物品;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可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3、《条例》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违者责令其限期清洗,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逾期不清洗或接受处理的,可没收其通讯工具或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电信码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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