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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提供收汇资料
摘 要:
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
关 键 词:
出口货物
企业申报
收汇
增值税
特殊原因
骗取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
免税政策
免抵退税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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