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破产法》对破产会计理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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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强,路广新.论新《破产法》对破产会计理论的影响[J].齐鲁珠坛,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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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强 路广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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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曹强),东营市河口区财政局(路广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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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早在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并于198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不适应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4年就开始着手起草新《破产法》,可谓十年磨一剑。目前,虽然在某些细节的制定上还存在争议,但在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破产会计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一、破产会计主体发生变化破产会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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