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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土地收入分配的新格局——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责任制考察之二
引用本文:罗小朋,谢扬.土地和土地收入分配的新格局——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责任制考察之二[J].中国农村观察,1984(4).
作者姓名:罗小朋  谢扬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摘    要:在公有制下搞土地承包,是中国农民在这次农村改革中的一大创造。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一伟大创造都把土地问题的研究与探索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黑龙江省是我国为数有限的几个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省份之一,它在实现土地家庭承包过程中的实践,为我们研究和探索土地分配和土地收入分配问题,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示。一、黑龙江省土地承包的特点过去,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和占用相统一的土地经营方式。联产承包使这一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土地的所有和占用发生了分离。在较早实行包产到户的地区,为了保持社员对公有土地的平等权利,集体内部基本上实行的是按人(或按劳)均分土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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