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政策导航
摘    要:国家工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八项条件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权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局“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指出,只有商标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认定。认定驰名商标有以下八项基本条件:一、商标公众知晓的程度和信誉;二、国内外同行业的评价;三、商标使用区域;四、商标使用的时间;五、连续使用的年限;六、广告宣传的费用、覆盖地域和同行业中的位置;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注册和使用的情况;八、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国家对确认伪劣商品的新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最近规定以下14种商品为伪劣商品:失效、变质的;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仿造许可证标志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时期的;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属处理(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剧毒、易燃等危险品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