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装置设置不当 酿成事故被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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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霏.警示装置设置不当 酿成事故被判赔偿[J].道路交通管理,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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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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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10月2日22时左右,浙江省桐乡市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带乘员沈某与市政公司在公路上未按规定设置的水泥警示桩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桐乡市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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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故责任 驾驶 桐乡市 主要责任 设置 交通事故 浙江省 二轮摩托车 死亡赔偿 市政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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