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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摘    要: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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