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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摘 要: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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