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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为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现就“非典”患者救治、“非典”防治医疗设备购置、“非典”病毒快速诊断试剂所需经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卫生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精神,做好困难“非典”患者救治工作。现就有关财政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农村居民(含进城务工农民)“非典”患者及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城镇“非典”患者,医院要及时收治,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实行医疗救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二)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以及失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的“非典”患者,享受有关待遇后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单位、政府给予医疗救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部分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二、为保证中西部地区“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和设备需要,由地方政府确定并负责购置必要的非典型肺炎防护、诊断、治疗等设备。中央财政原则上按所需经费的50%给予补助。三、“非典”病毒快速诊断试剂研究以及经批准后的生产、采购、发放所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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