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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审计法》中几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引用本文:肖正东,李兆永.贯彻实施《审计法》中几个有待解决的问题[J].山东审计,1996(2).
作者姓名:肖正东  李兆永
作者单位:淄博市审计局,淄博市审计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颁布实施,对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审计工作法制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通过一年来的实践,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审计事业的发展,需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一、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1.审计执法手段和措施不力。《审计法》第45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作出处理和处罚。但由于对执法手段和措施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缺少审计扣款权和审计专户,致使部分审计决定难以落实。长此下去,必然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和审计权威。虽然《审计法》第45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许多困难。如我们对一单位的审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同意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后,该单位拒不执行,在经多次说服教育无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超过了三个月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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