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后悔 法院了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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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蔚然.“私了”后悔 法院了断[J].道路交通管理,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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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蔚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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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不久,王某驾车撞了骑自行车的廖某。因为只受了一点轻伤,廖某提出王某拿出200元钱“私了”。为了减少麻烦,王某答应三天内将钱给廖某送去。当王某上门送钱时,廖某及其家人却提出要2000元,王某认为这是敲诈,没有答应,遂请求交管部门处理。因为现场已变动,无法查证事故真相,交警不予处理。王某担心自己要多掏1800元钱,后悔不该“私了”。其实,王某该后悔的不是“私了”,而是没有在事发后收集证据。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而在事后要求交管部门处理的,应该在提出要求十天内提供交通事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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