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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
引用本文:陈仲.评《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J].经济师,2007(1):49-49,51.
作者姓名:陈仲
作者单位:四川文理学院社科系,四川,达州,635000
摘    要:《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对此,文章就手续费应该归属于谁、手续费收入是否还要交所得税、手续费的根据是什么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法  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01-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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