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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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仲.评《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J].经济师,2007(1):49-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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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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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文理学院社科系,四川,达州,6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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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对此,文章就手续费应该归属于谁、手续费收入是否还要交所得税、手续费的根据是什么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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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所得税法 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 |
文章编号: | 1004-4914(2007)01-04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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