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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作出征收统配煤矿综采设备更新资金的决定
摘    要:根据国务院国阅1989]144号文精神,解决统配煤矿综采设备亟待更新的问题,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作出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全国统配煤矿和煤炭系统的洗煤厂销售的煤炭(其中包括市场用煤及煤炭企业的自用煤,不包括煤炭系统内的入洗原煤),一律在现行价格之外,每吨原煤增收1元。经过洗选的块煤加收1.5元,洗精煤加收2元。其他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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