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合同性质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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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瑞玲,贾玉平. 电信合同性质辨析[J]. 经济论坛, 2003, 0(24): 5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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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瑞玲 贾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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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北省通信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2. 河北经贸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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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电信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有观点认为,电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合同标的是由线路、中继站、电源、终端可控制中心的硬件和有关软件所组成的广义通讯系统。笔者并不否认电信合同和租赁合同具有某些相似性,如两类合同的履行均以移转一定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为前提。但二者仍存在很大差异。第一,合同标的不同。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现实存在的非消耗性的特定物,承租人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实际占有、使用和控制该租赁物。电信合同则以电信服务这一行为为其标的。电信企业提供服务既需要借助于某些有体物(如通信线路等),也需要借助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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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信合同 法律性质 租赁合同 供用电合同 服务合同 |
Identification of Natures of Telecommunication Contra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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