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用征信的地方规则——以深圳、上海、江苏三地管理办法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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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延,余乐.论个人信用征信的地方规则——以深圳、上海、江苏三地管理办法为中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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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延 余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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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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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深圳、上海、江苏三地的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为设计统一的国家规范提供了富有参考价值的地方规则:一是将征信机构定位为企业法人并对个人信用征信实行特许经营,二是禁止将因征信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外泄和用于商业营销,三是妥善处理征信机构终止后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多有经验,由其在国家层面负责征信管理确有其合理性,但在地方由中国人民银行在该地的分支机构与当地政府专门部门共同管理当地的征信活动则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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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征信 信用 隐私 人格权 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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